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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裁量规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02  生效日期:2023-11-02

阅读量:186 次      来源: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粤市监注〔2023〕515号

为规范广东省市场监管系统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行政许可工作实际,草拟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裁量规则》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为提高决策质量,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电子邮件:gdsjj_wangjingfang@gd.gov.cn。

二、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注册处(邮编:510630)。

三、通过本公告下方的意见征集栏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

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裁量规则(征求意见稿)

2.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征求意见稿)

3.起草说明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

附件1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裁量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许可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在受理、审查、决定等过程中结合规定要求及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许可裁量权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条件等要求内行使,应符合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目的。

(二)公开公正原则。行政许可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行政许可结果应公平公正。

(三)便民高效原则。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应严格规范、细化量化申报要件、许可条件、办理时限等,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和获得行政许可。

第五条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时应遵守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事项裁量权标准应明确设定依据、许可条件、办理权限、办理时限、实施主体等要求,并将上述内容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示范文本等,汇总制作成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在政务服务网等官方网站公开。

(二)行政许可机关不得擅自变更行政许可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已明确的申请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时,应及时调整修订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裁量权标准。

第六条  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规则:

(一)基本编码

符合GB/T 39048-2020《行政许可事项分类与编码规则》的规定。

(二)设定依据

应明确列出该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的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的内容(涉密依据除外)。

(三)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材料)办理行政许可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应有明确具体的标准要求:

(1)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对申请材料作出明确规定的,应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作出规定。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材料存在兜底条款的,应进行细化及说明。

(3)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材料的,应根据法定行政许可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4)明确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原则上不得出现模糊用语或兜底条款。

2.(许可条件)行政许可条件应有明确具体的标准要求:

(1)法律、法规、规章对许可条件或对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情形的许可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列出许可或者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许可的具体规定。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对应的具体情形。

(3)法律、法规、规章对作出许可决定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可以选择的,应列出作出许可决定的具体方式。

(四)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行政许可每个环节(受理、审查、决定)所对应的办理权限、办理时限,对于跨层级或跨部门许可的还应标明不同的部门或层级所对应的具体办理权限、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1.办理权限。许可环节(受理、审查、决定)所对应的工作职责权限、操作程序和要求。

2.办理时限。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了履行职责期限的,应列出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办理时限。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履行职责期限的,应根据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列明具体情形或具体环节的办理时限。

(五)许可决定

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对符合申报要件和许可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不予许可决定书中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本规则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1-3.zip   

附件1-3.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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