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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政协第一次会议第233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3-08-16  生效日期:2023-08-16

阅读量:122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税函〔2023〕151号

郭继勋委员:

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深入发展租赁住房市场的若干建议》(第233号)收悉。针对“租赁住房行业整体税负偏高”的问题,您提出了“做好减法,降低租赁住房行业税赋”的建议,我们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并答复如下:

行业税负高低是行业经营特点、相关税收制度、外部环境因素、行业内企业管理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自2016年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增值税实现了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有效地降低了各行业的增值税负担。增值税是价外税,相关税负都将转嫁给最终消费者。在当前的增值税制度中,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也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由于住房租赁行业含税价格固定的特点,会使得企业不含税收入和利润的高低直接受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影响。

您提出“对企业客户、正式纳保项目的生活配套类商铺增值税率降低至1.5%或者1.5%——3%区间”的建议,有很强的针对性、合理性,非常地中肯。根据我国税制体系和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优惠政策由全国人大以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制定,作为政策执行部门,我们的主要职责是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做好咨询解答、落实优惠政策等工作。

在当前的增值税立法过程中,我们也将积极开展政策调研,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租赁住房行业的涉税问题,为增值税改革和增值税立法工作建言献策,不断完善和优化我国增值税税制,使各行业纳税人都能享受更大幅度的退税减税红利。同时,在后续工作中,我们将结合租赁住房行业实际,持续关注行业税负变化情况,筛选税负上升的企业,精准开展辅导,帮助纳税人用足政策、尽享红利。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并恳切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心、理解和支持全省税收事业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3年8月16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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