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1-10  生效日期:2023-11-10
为了规范海关监督管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国务院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纳入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海关总署负责起草修订草案。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海关总署已起草完成《海关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在页面底部“我要建议”文本框内填写相关意见建议后提交。
二、电子邮件:hgfg@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海关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0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对照表.docx
海关总署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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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