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0-09  生效日期:2023-10-09
您在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县级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建议》(第043号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个体纳税人意识淡薄,建账不规范”问题
针对提出的““个体纳税人意识淡薄,建账不规范””问题,市税务局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要求,规范纳税人建账。对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且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等纳税人,辅导设置复式账;对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等纳税人设置简易账,强化个体户建账管理。对其他建账不规范的纳税人采用定额管理,强化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
二、关于“个转企纳税人规模小,个转企质效不高”的问题
针对提出的““个转企纳税人规模小,个转企质效不高””的问题。市税务局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作,精准开展个转企工作。集中梳理年开票收入在400万以上的个体户,建立““个转企重点培育库””,定期开展数据交换,精准开展个转企工作,确保个转企质效。
三、关于“个体户开票收入低于销售收入、个体户法人代开发票管理”等问题
针对提出的““个体户开票收入低于销售收入、个体户法人代开发票管理””等问题。市税务局针对用票开票量少的个体户,采用定期定额管理,仅对年开票超过400万以上的个体户采取查账征收,强化个体发票管理。定额时,严格开展实地核查,充分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确保定额精准。同时,个体法人若需要代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会辅导纳税人领票自开。
四、关于“未达起征点定额户发票开超,但个税征收率为零”问题
针对提出的““未达起征点定额户发票开超,但个税征收率为零””的问题。纳税人申报后,会定期开展数据扫描,对于定额未达起征点但开票超定额的情况,会逐户督导纳税人开展个税通用申报,确保税款应收尽收。
五、关于“个体户定额超过100万,系统仍为其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对提出的““个体户定额超过100万,系统仍为其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政策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收入减去成本之后的金额。个体工商户定额是指税务机关核定的个体户销售收入。若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年度定额超过100万,但应税收入减去成本或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0万,仍应当享受减半优惠。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市税务局将持续强化个体工商户发票使用、开具、纳税申报等事项的管理,持续强化纳税人服务,提升满意度,助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4、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完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服务管理的通知
5、关于就《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