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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贝姿丽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23-11-09  生效日期:2023-11-09

阅读量:161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邵税二稽罚〔2023〕4号

湖南贝姿丽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525MA4R7QN47J):

我局于2023年2月28日至2023年8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经济开发区慧创电子标准化厂房25栋2楼)2020年4月2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申报出口货物的5份报关单,是通过中介机构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利从供述自2020年9月到12月间,找到上游皮业公司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虚假生产、虚假报关、购入美金的方式,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经计算,多取得出口退税606302.87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2020年9月至12月申报出口货物备案报关单及备案单证复印件;

2.《深圳“踏浪”系列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涉案证据资料专项审计报告》及涉及你单位买单的5份报关单;

3.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利从接受调查的《讯问笔录》复印件;

4.踏浪行动指证5份报关单对应月份《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复印件。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决定对你单位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批准停止你单位退(免)税资格一年半。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9月14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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