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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13  生效日期:2023-11-13

阅读量:87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规定,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全文废止《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二、修改《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公布,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修改),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附件)。

(一)删除引言中《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鄂府发〔2012〕13号),增加《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253号)。

(二)废止第三条。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对于账务不健全的企业和组织,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具体为:

转让商业地产、写字楼、办公用房、公寓、工业用房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销售额的2%。转让车库、仓储用房和其他用房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销售额的1%。”废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内容。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doc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快税收现代化管理,遵循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有利于强化服务管理原则,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

二、《公告》的内容

(一)全文废止《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依托目前税收现代化建设,个人出租房屋已完全实现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主申报,《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已不满足零星、分散特征和当前税收征管方式,因此予以全文废止,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税收行政执法依据。

(二)修改《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公布,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修改)。

1.文中引用的《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鄂府发〔2012〕13号)已废止,因此删除。增加《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253号)更加明确文件制定依据。

2.废止第三条。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调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税费办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内税办发〔2023〕42号)文件执行。

3.第四条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内容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文件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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