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2-07  生效日期:2023-12-07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以下简称《省税务局2023年第3号公告》),已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我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已由《省税务局2023年第3号公告》统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经规范性文件清理,现将《阿坝州地方税务局 阿坝州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阿坝州地方税务局 阿坝州财政局公告2010年第1号)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废止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3年12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废止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废止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了抓好贯彻执行,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于2023年5月3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以下简称《省税务局2023年第3号公告》),并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省税务局2023年第3号公告》规定了我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相关事项,废止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经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阿坝州地方税务局 阿坝州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阿坝州地方税务局 阿坝州财政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制定依据已被废止,经评估,现应当将该公告予以废止。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由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已被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已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的实施时间保持一致,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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