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11-23  生效日期:2018-11-23
苏地税财行便函〔2015〕30号
2015.8.20
2014年财政部下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后,纳税人如未及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会出现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算不准确的情况。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财会[2014]7号)增设“其他综合收益”一级科目,不再作为“资本公积”的明细科目,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并做追溯调整。
若纳税人未根据新准则进行账务调整,实际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会高于应计入金额,从而影响资金账簿印花税税额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纳税人应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的增加部分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执行后,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2015年1月1日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确定增加部分作为2014年度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对纳税人已在2015年1季度按照原会计准则确定的“资本公积”多申报缴纳2014年度资金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可申请退税或在以后申报期予以抵税。
2、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5、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诉讼中相关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