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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资产评估机构限期整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9  生效日期:2023-12-19

阅读量:109 次      来源: 青海省财政厅     

青财资字〔2023〕1892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督促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结合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实际,现就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2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8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的规定。

二是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符合《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并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的规定。

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于2024年4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及时进行变更备案,对逾期未整改的机构,省财政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责令其停业。

2023年12月19日

相关附件: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资产评估机构限期整改的通知.pdf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资产评估机构限期整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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