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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税费同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8  生效日期:2023-12-20

桂财库〔2023〕7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区直有关部门,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分行: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3〕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2号)精神,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税费缴纳流程,提升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便利度,经研究,决定在不动产登记业务中推行税费同缴,实现“一码缴费,自动清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如买卖、赠予、互换等)。

二、办理流程

(一)合并税费自动推送。

业务受理后,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即时计费、税务部门即时核税,自治区财政厅的一次支付。

申请人通过统一公共收付系统,可一次性缴纳不动产登记费和相关税费。

(三)税费收入自动清分。

缴款成功后,统一公共收付系统对该笔交易流水进行税、费剥离,实时完成税、费清算与入库。

(四)获取票据途径。

缴款人缴款成功后,可在线上获取不动产登记费和相关税费缴纳的有关票据。

三、工作要求

(一)正式实施和系统上线时间。

统一公共收付系统的“税费同缴”功能将于2023年12月20日正式启动上线,并将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分批实施,稳妥推进,最终实现全区全覆盖。各级自然资源、财政、税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结合自身实施进度情况,及时修订内部操作规程和办事指引,做好上线前后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系统集成。

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和广西税务局应加强部门协同,共同打通登记、税务、财政等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核税、缴税、缴费等信息由统一公共收付系统“自动提取、自动汇集、自动清分、及时入库”,解决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时需分别支付登记费和税费的问题,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的办事便利度。

(三)加强工作协同。

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要与广西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税费同缴、一码缴费”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系统上线运行后,要及时收集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对系统进行优化升级,不断提高系统操作的准确度和便捷性。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为推行“税费同缴、一码缴费”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及时宣传“税费同缴、一码缴费”创新举措的工作进展和实际成效,提高社会认知度,增强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总局

财 政 厅 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统一公共收付系统将相关税费、登记费信息合并为一个缴税(费)业务,即“一码缴费”。

(二)整合渠道

2023年12月18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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