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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5  生效日期:2024-01-15

阅读量:6157 次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评论量:1 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经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拟充分利用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实践经验,高标准开展全国首个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构建“一标四维”高质量发展登记服务体系。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至1月25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zhucechu@scjg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6号院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55526571

4.传真:010-55526571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

附件1:《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2:《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1:《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评论 (1)

新税手6822

1、实缴注册资本并不能让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2、根据法律不溯及以往原则,“存量有限‮任责‬公司应‮在当‬新《公司法》生效后3年以内将剩‮出余‬资期限调整至5年以内,存量股‮有份‬限公司全体‮东股‬应当在新《公司法》生效后3年以内缴足‮部全‬认购股份,法律、行‮法政‬规或者‮务国‬院决定另有规‮的定‬除外。涉及增‮注加‬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认缴‮资出‬期限自‮更变‬登记之起最‮不长‬超过5年。”仅仅是建议提倡,不能一刀切,对于不能出资的、不能调整的,不能用法律来强制企业调整。

01月21日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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