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1-08  生效日期:2024-01-08
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17号)要求,对于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即2024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请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包括分所或分部)设计、实施、运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及一体化管理机制。我会将在日常监管中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执行情况,同时将该内容纳入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并对违反准则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依规进行处理。
特此提示。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pdf
2.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pdf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pdf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1月8日
2、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5、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诉讼中相关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