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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二)

发布日期:2024-02-02  生效日期:2024-02-02

阅读量:61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前言

为充分发挥税收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举措进行梳理更新,形成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并于1月15日对外发布。为方便纳税人更好了解政策、适用政策,为外贸外资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江苏税务将持续开展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系列专题宣传,今天带您了解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14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如不符合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条件,但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适用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2.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二至六条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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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