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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

发布日期:2024-03-06  生效日期:2024-03-06

阅读量:232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便利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税收规定,现将汇算清缴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适用范围

2023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汇算清缴办理期限

纳税人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申报表

(一)申报表适用类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适用的纳税人类型为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及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相关附表,适用的纳税人类型为核定征收居民企业。

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的纳税人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1.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下简称《表单》),并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在《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对应的附表,凡选择“填报”的附表,无论相关业务是否需纳税调整,均应完整填写附表中的信息。

2.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四、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目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上门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首次申报和更正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五、其他重要事项

(一)提示提醒服务

汇算清缴期间,为便利纳税人准确申报数据,税务机关提供两次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一是将纳税人上年度汇算清缴和本年度预缴发生的重点风险事项进行事前风险提示提醒,帮助纳税人规避同类型的潜在风险。二是纳税人对本年度汇缴数据进行申报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对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进行提示,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准确率。

(二)更正申报事项

纳税人应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4年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自主更正申报(次数不限),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4年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一次自主更正申报;如需进行一次以上的更正申报,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或者在电子税务局预约办理,税务机关也可以“要约”的形式发起更正申报。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自2024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可选择申报与缴税分离

纳税人应尽早开展汇算清缴申报,并通过电子税务局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对已申报数据开展审核,纳税人可参考系统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及时进行数据调整、补正资料,为更正申报预留充足时间,避免汇算清缴期后更正产生的滞纳金风险。为避免占用资金,纳税人可选择申报与缴税相分离,汇算清缴数据提前进行申报,税款缴纳于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即可。

(四)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具体要求和操作指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的通告》(2023年第4号)。

(五)多缴税金退回

为缓解纳税人资金压力,减轻办税负担,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产生多缴税款时,不再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税款,应及时办理退税,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提出退税申请,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为进一步简化退税流程,从2023年汇算清缴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发送退税提示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系统将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自动发起退税流程。

(六)业务咨询热线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如遇到政策问题,可拨打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咨询电话,或者通过12366服务热线沟通解决。如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时遇到技术问题,可拨打4000912366技术支持热线沟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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