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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代开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4-03-12  生效日期:2024-03-19

阅读量:61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优化代开发票业务办理流程,防范税收风险,我局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代开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在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现于2024年3月12日至3月19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社会公众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和建议。(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邮编:310007。电子邮箱:zjswzkc2024@163.com)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代开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代开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4年3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代开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代开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doc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代开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背景与依据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优化代开发票业务办理流程,防范税收风险,起草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相比此前代开发票管理规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明确:

(一)代开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代开发票的适用范围“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公告》通过对自行开具发票范围和代开发票范围进行说明,便于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属于代开发票范围。

(二)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纳税地点的相关规定确定了各类代开情形中的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便于纳税人向正确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开事项。

(三)代开流程。列明了特定代开业务纳税人代开发票需要提交的资料,便于符合相关情形的纳税人办理代开事项时对照要求准备资料。对大部分发生小额、零星业务的纳税人,单次代开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免于提供书面证明。

(四)风险管理。为维护税收秩序,对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属于特定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代开发票。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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