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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我省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4  生效日期:2021-06-24

阅读量:30 次      来源: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工作部署,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授权,省财政厅与省税务局拟订我省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前期,省财政厅与省税务局已向市县财税部门征求第一轮意见,现根据各方反馈情况,拟订《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公布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吉林省财政厅税政关税处。

电子邮箱:229377310@qq.com

电话(传真)0431-88553948

邮递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请在信封上注明“吉林省城建税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4日      

附件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  月  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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