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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4-03-28  生效日期:2024-03-28

阅读量:252 次      来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有效、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第五条 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地址属于固定场所的,应当填写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号(楼号、房间号)等详细内容。没有门牌号码的,应加注与周边显著性标志物、道路的方位和距离。

第六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申请人应当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合同、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填报《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适用申报承诺制:

(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或标准化地址库进行在线查验的;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

(五)有关组织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六)依法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固定场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取得用地手续和规划许可、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房屋安全使用、房屋租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自建房管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

第九条 建筑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将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一)属于违法或危险的建筑;

(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三)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建筑;

(四)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

市场主体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已经在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内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第十条 在设区的市区域内,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住所以外增设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经营场所,可以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机关进行“一照多址”备案,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登记机关在相关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住所信息后标注“(一照多址)”字样,并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展示经营场所信息。

实行“一照多址”的市场主体,应在其备案的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展示已标注“(一照多址)”字样的纸质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营业执照影印件或“企业码”。

第十一条 物理分割后的地址或集中办公区可以作为住所,以“一址多照”方式登记多家企业,涉及有关行业领域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情形除外。

登记机关在相关企业营业执照的住所信息后标注“(一址多照)”字样。

第十二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管理。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与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审管衔接工作。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印发了《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对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作出更加便利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规定。

(二)必要性。2014年商事制度改革之初,各市政府根据国务院部署和省政府授权,出台了各自的住所办法,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有效提高了市场主体登记的便利度,解决了群众办事的堵点问题,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住所登记制度全省不统一,给跨市经营的主体造成困扰,出现新的办事堵点问题。二是虚假住所登记问题日益突出,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难度,也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

制定全省统一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通过进一步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明确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制及条件,推动全省住所登记进一步统一,有利于规范住所登记条件,解决不同地区实施条件、办事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同时,从源头上防范虚假住所登记风险,提升市场主体登记质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制定过程。自2023年6月份以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座谈、专家论证等方式,全面研究论证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并到基层了解实际情况、查找问题、研究对策,确保《办法》内容更加科学、更可操作。期间,通过发布公告、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企业及协会商会代表座谈等形式征集意见建议,并完成了局务会研究、部门会签、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经省政府同意于2024年3月28日印发。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主要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住所定义、管理原则、申报承诺制、场所要求、禁设区域、管理职责等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将适用范围界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二)简化了住所登记材料。提出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要对住所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从而强化申请人的主体责任。并明确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情形,包括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进行在线信息核验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属于住宅的、提出异议的等情形,加强登记审查,着力解决利用虚假住所信息骗取登记的问题。

(三)限定了固定场所要求。重申固定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了禁止作为住所的情形,并提出市场主体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拓展了便利化措施。提出了“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便利化措施,明确“一照多址”适用区域为设区的市区域内,适用主体范围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强化登记管理,在营业执照住所信息一栏进行特别标注。

(五)规范了部门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所的管理职责,对于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明确行政审批部门与主管部门要做好审管衔接工作。

三、施行日期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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