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4-08  生效日期:2024-04-08
一、需要办理转所的情形和条件
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以下简称执业会员)转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协会代管,以及在本资产评估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劳动关系的,须办理转所。
执业会员办理转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资产评估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转所的除外):
(一)与转出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转出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者终止;
(二)未因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被要求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调查,调查1年未结束的除外。
二、应提交的资料
(一)普通转所
1.与转出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证明;
2.与转入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称转入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二)转入拟备案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拟备案机构)
1.转出机构和拟备案机构将盖章后的纸质《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一式3份,提交至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
2.与拟备案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三)转入协会代管
与转出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证明。
(四)总分所转所
无需提供材料。
三、申请操作流程
(一)普通转所
执业会员办理转所,应当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http://47.94.2.36:8686/#/)点击“业务办理”模块,进入“转会转所”页面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经转出机构审核通过后(如跨省转入的,还需转出地省级评协审核)提交省评协。
(二)转入拟备案机构
执业会员转入拟备案机构的,应当通过信息平台点击“业务办理”模块,进入“转入预备案机构”页面上传相关材料后提交转所申请。同时将经转出机构签章同意的《资产评估师转所表》纸质版(如跨省转入的,还需转出地省级评协审核同意)提交至省评协。
(三)转入协会代管
执业会员通过信息平台点击“业务办理”模块,进入“转入协会代管申请”页面发起转所申请,上传上述材料后提交省评协。
(四)总分所调动
执业会员通过信息平台点击“业务办理”模块,进入“总分所调动”页面发起转所申请,修改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及档案存放证明后提交省评协。
四、办理时效
转出机构应当在执业会员提出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回复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据。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意见的,系统将视为同意并自动提交省评协。省评协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若不符合转所条件的,通过信息平台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人转所申请。
五、省评协联系方式
会员管理部电话:0571-88807700;
收件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体育场路423号305室。
相关附件:
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doc
1、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3、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4、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诉讼中相关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
5、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