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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青岛市房屋征迁项目中推行房票安置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6  生效日期:2024-04-16

阅读量:141 次      来源: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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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项目。

房票定义及相关概念

1.房票。房票是被征迁房屋货币补偿量化后,房屋征迁部门依据被征迁房屋货币补偿金、房屋征迁补助费用和政策性奖励出具给被征迁人,用于购置指定范围内可售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的结算凭证,是货币补偿的补充形式。票面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迁人信息、票面金额、开具时间、有效期限和使用规则等内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一制定房票样式,并明确使用管理通用规则。

2.房票票面金额。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包含货币补偿金、房屋征迁补助费用和政策性奖励。国有土地房屋的货币补偿金为按照我市法规政策规定计算的货币补偿资金总额;集体土地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由各区(市)政府自行确定。房屋征迁补助费用包括搬迁费、临时过渡费、按时搬迁奖励等,具体由各区(市)根据辖区的征迁补偿政策确定。政策性奖励为鼓励被征迁人选择房票补偿,按货币补偿金的一定比例给予的额外奖励,具体比例由各区(市)按照经济可行、风险可控的原则自行制定。

3.补偿房源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全市统筹的补偿房源库,将全市手续齐全、设施完备和无抵押、无查封、无权属纠纷的房源纳入补偿房源库。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自愿参与原则报名,定期上报房源和销售价格等情况。补偿房源库房源优先为取得产权证的现房,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在12个月内交付的期房。房票持有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购。

房票补偿主体

各区(市)政府是房票补偿的责任主体。各区(市)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房票补偿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做好房票补偿的相关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区(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房票使用规则

1.实名持有。房票采取实名制,以被征迁人为核发对象。房票可转让、可分割,但仅限转让一次。被征迁人可持房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补偿房源库内支付购房款,也可将房票转让给第三人使用,即房票受让人。房票持有人为被征迁人或房票受让人。房票不得抵押、质押、非法套现。

2.有效期限。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6-12个月,具体由各区(市)通过细则自行确定。

房票持有期间票面金额不计利息。

3.购房方式。票面金额小于或等于购房款的,须用房票全额支付。票面金额大于购房款的,房票持有人可就房票余额向房票核发人申请换发房票。房票有效期内不得兑付现金。房票有效期满后兑付现金时,房票已使用额度未达到一定比例的,应在扣减相应的政策性奖励后兑付。具体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5%)以及其他要求由各区(市)通过细则自行确定。

4.房票转让。房票转让双方应到核发房票的区(市)房屋征迁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办理房票转让手续时,转让双方须对房票购房、房票兑付现金时扣除政策性奖励等权利义务进行明确。

5.结算方式。各区(市)应明确资金保障方式、兑付时限、责任部门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购房协议和收到的房票,向核发房票的区(市)政府指定部门申请房票结算。区(市)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清房票对应款项。

6.其他。在房票有效期内,房票持有人出现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监护人可凭能认定其有权继承或代管使用房票的法定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但使用期限不变。区(市)政府确定的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助被征迁人做好房屋交付、权属登记等相关工作。

相关配套政策

1.金融配套政策。房票金额可用于支付首付款。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符合条件的房票持有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持有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条件的,可办理公积金提取或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

2.义务教育保障政策。房屋征迁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迁(补偿)人子女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原被征迁房屋所在学区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各区(市)自行规定。

3.契税减免政策。被征迁人本人或配偶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上述部分的,对超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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