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4-22  生效日期:2024-04-22
为积极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我局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修改,第53号修改),现于2024年4月22日至5月22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和建议。(地址: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356号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法制科,邮编318000)。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24年4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修改,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将《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台州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六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异议理由真实、合理,应予以采纳;如异议理由不被税务机关采纳,可以选择委托价格认证中心或委托具备一定资质的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个案评估,重新评定交易计税价格。”第七条修改为“选择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协助书》(附件2)并连同相关资料及时送达价格认证中心。”
二、将《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天台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第六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异议理由真实、合理,应予以采纳;如异议理由不被税务机关采纳,可以选择具备一定资质的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个案评估,重新评定交易计税价格。”同时废止第七条。
三、将《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临海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第六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异议理由真实、合理,应予以采纳,并下达《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2)。如异议理由不被税务机关采纳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委托具备一定资质的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个案评估,重新评定交易计税价格。”
四、将《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仙居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第六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异议理由真实、合理,应予以采纳;如异议理由不被税务机关采纳,可以委托具备一定资质的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个案评估,重新评定交易计税价格。”
五、将《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温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第六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异议理由真实、合理,应予以采纳;如异议理由不被税务机关采纳,可以委托具备一定资质的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个案评估,重新评定交易计税价格。”
六、将《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玉环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第六条修改为“纳税人对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存在异议可以通过具备一定资质的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个案评估,重新评定交易计税价格。”
七、将《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三门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第六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异议理由真实、合理,应予以采纳;如异议理由不被税务机关采纳,纳税人可以选择委托具备一定资质的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个案评估,重新评定交易计税价格。”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台州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天台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临海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仙居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5.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温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6.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玉环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7.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三门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背景
为积极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修改,第53号修改),我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
二、制定必要性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必要根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税法体系,规范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我局以公告形式统一公布本次拟部分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公告拟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共7件。
四、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解读人:曹艺;联系电话0576-88528053。
相关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
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友情提示
4、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和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
5、湖北省认定机构:关于取消武汉卓美哒科技有限公司等103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