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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2-28  生效日期:2020-03-01

阅读量:1631 次      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所属分类: 防控疫情

所属分类: 防控疫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第三只眼提示: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本优惠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

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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