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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操作的提示

发布日期:2020-03-03  生效日期:2020-03-03

阅读量:1872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所属分类: 防控疫情

所属分类: 防控疫情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内容,纳税人应自行对照政策,自主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具体为:

一、增值税免税申报

(一)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二、免税项目”中选择适用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并填写对应“免税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1.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001120602”。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2.疫情防控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001120603”。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001120604”。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4.疫情防控期间,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品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001120605”。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5.单位和个体户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免征增值税,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001120606”。

(二)一般纳税人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8栏或19栏填写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免税服务等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栏中填写正确数字,并补充填写第9栏、第10栏,即免税销售额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请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9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

二、消费税免税申报

(一)请在《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的第2、3列中选择适用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000212060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免征消费税),并填写对应的“减(免)金额”等相关数据。

(二)请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本期减(免)税额”栏中填写正确数字。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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