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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0-03-02  生效日期:2020-03-02

阅读量:1109 次      来源: 苏人社〔2020〕7号     

所属分类: 防控疫情

所属分类: 防控疫情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此项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项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费政策范围。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商请统计部门根据工业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提供本地区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名单,民政部门提供本地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名单,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六、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已征收的减免部分金额,可优先办理退费。2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在重新核定应缴纳额后,与3月份应缴纳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七、各地要切实承担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八、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通知规定,不得擅自调整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范围,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地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要加强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按月向省报送减免社会保险费情况。

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疫情期间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经办工作。各地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

2020年3月2日

附:政策解读

我省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发布日期: 2020-03-02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0/3/2/art_44580_8992732.html

3月2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这项政策涉及面广、含金量高、获得感强,对广大企业无疑是一大福音。

中小微企业和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5个月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广量大,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但抗风险能力较弱。给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更大的支持力度,能帮助它们缓解困境,促进它们的生存和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为此,我省三部门通知顶格用好国家规定的最长期限,明确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的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减半征收

大型企业对国民经济至关重要,它们抗风险能力比较强,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活动也遇到了困难,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能对企业恢复生产起到积极作用。为此,我省同样顶格用好国家规定的最长期限,明确2020年2月至4月共3个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考虑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因疫情影响也不同程度遇到了困难,这些单位将一并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而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到生产经营问题,因此不在这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内。

严重困难企业在享受减免后年内还可申请缓缴

考虑到一些企业减免征收三项社保费后年内缴费可能仍然存在困难,为此,我省明确,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免收政策结束后年内缴费仍有困难的,还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大型企业,在减半征收同时缴费仍有困难的,或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年内缴费仍有困难的,还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以上缓缴截至期均为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进一步帮助严重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企业无需办手续即可直接减免社会保险费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不需要参保单位办理额外的申报手续和提供证明材料。各参保单位只需要和往常一样,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等不见面途径,依法正常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参保单位的划分类型,将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统计、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比对确定,不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参保单位,免填单、免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信息系统里有相应标识,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并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给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征收。

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优先退费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从2020年2月起实施,不少地区此前已征收了部分2月份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在减免费政策正式操作后,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重新核定参保单位的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重新发送税务部门。

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中小微企业无需申请,由各级税务部门批量发起退费,原渠道退回减免金额。对于大型企业,将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优先办理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2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为了减轻参保单位资金压力及后续退费负担,在重新核定应缴纳额后,与3月份的应缴纳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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