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4号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简称疫情期间)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防止疫情传播,现就疫情期间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一)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
(二)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
二、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
三、海关对相关货物完成查验后,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11日
1、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3、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4、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诉讼中相关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
5、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