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4-10  生效日期:2020-04-10
为了进一步提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4月20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意见征集系统(网址: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xxgkxt/pages/tsjb/index.html?model=yjzj&bz=new)或者信函方式(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401121)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
为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流程,提升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调整为:
一、拟处应补缴税款一倍以上的罚款且罚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重审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发布的主要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施行以来,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全市稽查业务管理体制的不断优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有必要对当前的审理范围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是将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受理标准由“拟处罚款金额300万元以上”调整为“拟处罚款一倍以上且罚款金额超过1000万元”;二是删除第二条“查补税款合计金额(不含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理案件”;三是删除第五条“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立案的除外)”中的“(公安机关已立案的除外)”。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同时废止。
1、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江门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附解读)
2、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附解读)
3、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司法局沈阳市律师协会关于刑事审判阶段为律师提供电子卷宗阅卷服务的实施意见》通知
5、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推荐2024年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