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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27  生效日期:2020-05-27

阅读量:894 次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进一步完善诚信企业选树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维护诚信企业选树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我委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发展大厦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处,邮政编码:010098。

2.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471-6659192。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mgxycjh@126.com。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5日。

联系人:马慧芳

联系电话: 0471-6659368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诚信企业选树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维护诚信企业选树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选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6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诚信企业的认定和发布工作。

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负责诚信企业的日常管理、诚信企业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和诚信企业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诚信企业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认定发布的全区诚信企业管理。

第二章 级别管理

第五条诚信企业包括三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诚信之星、诚信示范企业和诚信企业。

第六条诚信企业认定满3年,可申请成为诚信示范企业。

第七条诚信示范企业如被资本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评为A级及更高级别的,可认定为诚信之星。

第八条诚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未按要求更新相关资料,经督促仍不改正的;

(二)被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纳入行业“黑名单”的;

(三)一年内超过2次无故不参加诚信企业相关培训的。

(四)报送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五)因不良行为被投诉举报,经核查属实的;

(六)社会舆论争议较大,引起较多公众质疑的;

(七)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九条取消荣誉称号的诚信企业名单将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取消荣誉称号理由等内容。

第十条诚信企业如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可登陆“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进行信用修复,修复期间屏蔽其荣誉称号,修复完成后恢复。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内蒙古日报、新华社、中宏网、“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和内蒙古信用促进网等新闻媒体宣传诚信企业事迹,向社会各界推荐优质诚信企业。

第十二条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根据管理和服务权限对诚信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和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购买服务等环节,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第十三条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应创新经营模式,为诚信企业提供贷款、租赁、采购和出行等优惠便利的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负责对诚信企业信用状况实施监测,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对于有失信行为的,督促其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五条各诚信企业应当按要求定期在申报系统更新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各诚信企业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报假报、误导性陈述。

第十七条诚信示范企业和诚信之星应当设立企业信用管理岗,并有专职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各诚信企业要定期开展企业内部诚信宣传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内外部信用管理机制,营造良好企业信用文化。

第十九条诚信企业证书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发,各诚信企业可通过申报系统下载打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

第二十条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诚信企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企业信用管理、企业风险防控、企业信用修复和相关政策解读等。诚信企业应按要求参加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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