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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7-24  生效日期:2020-07-24

阅读量:2481 次      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保证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申报对象

1、申请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应为符合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条件且在我省辖区内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报材料必须是本分支机构的情况和业绩。

2、申报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可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3、原已入选过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和个人,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及个人不具备入册资格: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7)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2、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机构注册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该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审核。

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3、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如实提交申报材料,专职执业人员不得在不同机构中重复申报,如有弄虚作假情形的,机构和个人一律取消入册资格。

三、管理人职责及法律责任

1、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3、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4、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申报材料

提交材料的详细要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sdcourt.gov.cn)《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并下载附件二至附件八。

五、评分标准

根据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机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制定评分标准。详情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sdcourt.gov.cn)公告附件一。

六、申报及评审程序

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之前登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sdcourt.gov.cn),点击进入山东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网,将申报材料按照要求扫描成电子文档后上传,并按评分标准项目填报,同时将纸质材料(包括附件二至附件八一式两份)提交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纸质材料不接受邮寄报送。

请申报机构和个人认真阅读各项申报要求,准确及时填报,未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或者逾期申报的,不纳入评审范围。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4日17时。

2020年7月24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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