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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代理机构代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0  生效日期:2020-08-10

阅读量:1338 次      来源: 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     

石社险函〔2020〕13号

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代理机构代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各用人单位、各人才代理机构:

根据《石家庄市社会保澄中心关于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业务办理的指导意见》石社险〔2019〕22号和《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及职工参保有关间题的通知》石社险〔2019〕23号文件要求,为确保社保基金安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规范人才代理机构代理用人单位社保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各人才代理机构人事代理户只能代理外地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相关业务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即日起,用人单位应当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人才代理机构不得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

二、工作内容

人才代理机构代理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的,以及人才代理机构的代理户中的非外地营业执照用人单位应尽快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

三、工作时间安排

(一)人才代理机构代理的用人单位未独立进行社保登记的务必于8月31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

(二)人才代理机构的代理户中的非外营业执照地用人单位务必于8月31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精心谋划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人才代理机构代理的用人单位登记工作。

(二)各人才代理机构、用入单位未按时间完成登记工作的,将停办相关业务。

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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