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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关于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助力我市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提案》(第0237号)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2019-01-02  生效日期:2019-01-02

阅读量:363 次      来源: 大连国税     

现就提出的关于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助力我市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提案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目前,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文化企业同样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全市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受惠面达到100%。很多文化企业,特别是小微文化企业都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无权自行制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认真履行好税收执法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政策红利充分释放,对委员提出的建议,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和税收政策实施效能分析,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馈相关建议,更好助力文化产业发展。

感谢您对大连国税工作的支持!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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