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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关于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税收监管的建议》(第0465号)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2019-01-02  生效日期:2019-01-02

阅读量:405 次      来源: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薛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税收监管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建议的办理概述

建议中,代表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加强金融监管,推行银行结算,最大限度的限制现金交易;运用实地盘存法核实现金,严密监控现金流向;利用第三方信息,改善信息不对称局面”等四个方面对加强影子银行的税收监管提出了建议。我局对该建议办理工作高度重视:对外,积极履行主办单位工作职责,在前期初步沟通的基础上,分别向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金融发展局三个协办单位发函,进一步明确工作分工和协办要求,协调整合各单位的协办意见;对内,召开由分管局领导、相关处室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了该建议,并对办理工作提出了要求。相关处室按照局内制定的建议办理任务分解开展了相应工作。

二、对所提建议的逐条答复

(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引导市场主体参与

 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要求,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目前,我国已全面建立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现所有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唯一代码,并以此为基础不断推进有关信息的共享,对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1.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建立及应用情况。2018年,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大信办字〔2018〕4号)进一步要求,各代码应用部门和单位要在信息系统内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业务,将信息系统内原管理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替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建立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映射关系。市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等文件的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对于已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金税三期系统以该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不再为该纳税人新设纳税人识别号。截止目前,我市商事制度改革纳税人已全部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作为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唯一标识。

2.我市信用体系整体建设情况。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向全市54家信息征集主体征集信息,涉及信息事项4056项,并在“信用大连”网站上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以市信用办名义印发《大连市典型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清单(2017版)》《大连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2017版)》,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A级纳税人等九个领域开展信用联合奖惩。印发《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目录(2017年)》,涉及35个市级部门的法人应用事项119项,将企业法人的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到评优、评先和分配公共资源中,激励守信,限制失信。

3.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情况。我市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4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采用全国统一的纳税信用管理流程和标准,在汇总国地税双方信息的基础上,采取发函征求、实地采集等方式,收集整理信用中心、海关、工商、人民银行、审计局等三十余个政府和事业单位的信息数据,运用信息系统开展纳税人纳税信用评定工作,突出抓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等29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项目管理、税收服务、融资授信等18个领域实施41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让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畅享多部门联合激励。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和《对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等文件规定,对C级、D级等纳税信用较低的纳税人采取必要惩戒措施,包括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限制相关责任人出境,严格审核失信企业涉税资料,将失信纳税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等。2018年,我市税务部门对23.68万户纳税人开展纳税信用筛选、评价工作,在符合参评条件的23.38万户中,确定A级纳税人1.03万户,占比4.45%;B级纳税人7.2万户,占比31.25%;M级纳税人11.5万户,占比49.25%,C级纳税人0.81万户,占比3.48%;D级纳税人2.7万户,占比11.57%。

(二)加强金融监管,推行银行结算,最大限度的限制现金交易

1.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及使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规定,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规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政府部门及金融、电信等单位办理业务时,按规定应出具身份证明的,办理单位应查验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尚未纳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的单位在办理银行开户时,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执行。

2.关于账户实名制规定。(1)自2000年4月1日起,我国已经在境内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要求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2)《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规定,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3.关于个人支票和非现金结算。(1)《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规定,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2)近年来,人民银行一直大力推广票据、银行卡、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等非现金支付工具,推动市场机构在支付安全和标准符合的前提下创新产品服务、培育消费者非现金支付习惯,不断提升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效率。

4.关于限制现金交易(反洗钱)。首先,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具有无限法偿的性质,具有无限的法定支付能力,无论支付数额大小、何种性质的支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限制或禁止其交易。其次,为有效进行大额现金管理,我国在法律法规层面对义务机构大额交易报告的义务及监管机构的职责权限做了明确界定,使大额交易监测有了法律和制度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再次,为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国内监管要求,2016年,人民银行颁布实施《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较原《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有了较大变化:一是调整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即从原规定“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调整为“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人民币交易5万元以上(含5万元)”,二是增加大额跨境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即“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跨境款项划转”。降低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增加大额跨境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是加强现金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人民银行将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监督辖内义务机构严格执行“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督导其做好大额交易报告的报送工作。

(三)运用实地盘查法核实现金,严密监控现金流向

当前,合同、发票、资金流向已成为税务检查的关键环节。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卖方发票信息以及买方付款信息应该是完全一致,相互印证的。因此,证明合同、发票、资金流向的真实性及其相互一致性是检查“隐匿或分解业务收入、虚列成本或费用”类税务稽查案件的关键点。

大连地税稽查系统在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根据稽查对象和稽查目的的不同,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税务稽查方法,综合运用观察、查询、外部调查和盘点等方法。在对资产盘存情况进行税务检查过程时,尤为注重实物流、发票流、资金流、运输流和仓储流的一致性。通过核实发票相关信息,围绕业务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进行内部及外围调查取证,结合相关企业或个人银行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掌握资金流向等信息发现税收违法问题。因此,科学有效的盘存现金资产,核实合同、票据、抵押物、判决书,检查结算流、发票流、实物流、仓储流和运输流是否一致,已成为大连地税稽查系统开展税务检查的一种常规稽查方法和手段。

(四)利用第三方信息,改善信息不对称局面

1.制度建设情况。 2017年4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协助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障工作,按照财政部门会同税务机关制定的涉税信息目录要求,按时提供相关信息。按照《决定》的相关要求,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地税局共同参与,与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土地储备中心、外管局等14个委办局,确定了涉税信息目录,初步建立起定期提供信息的工作机制。

 2.信息平台建设情况。税务机关层面,2017年5月27日,大连地税金税三期外部数据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该系统可对获取的外部信息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清洗、匹配、代码转换,实现外部数据与系统内纳税人信息的精准匹配,打破了长久以来外部数据信息孤岛的问题,从而实现外部数据工作的全流程管理;政府层面,由于目前各委办局的信息系统独立运行,业务差异性较大,税务部门尚不能清楚掌握各部门的数据范围、口径及专业术语,需要在提供或使用时进一步确认,同时,由于目前没有统一的政府第三方信息交换平台,传递数据以加密邮箱与光盘为主,导致信息传递的效率偏低,不能及时取得第一手数据。下一步,大连市国地税将积极探索,进一步确定需求的精确性,逐步统一数据的传递手段,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资源,将其与纳税评估、税收分析、税务稽查等日常工作结合起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外部数据获取情况。按照《关于提供涉税信息的函》(大财法函﹝2018﹞69号)文件要求,税务部门涉税外部数据需求已提交至市财政局,共涉及15个部门,截至2018年4月28日,除海关、发改局外,各数据提供部门均分别与国、地税进行沟通,进一步明确数据需求,其中部分数据已经采集到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6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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