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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5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0-03-19  生效日期:2020-03-19

阅读量:286 次      来源: 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函〔2020〕42号

福州海关:

《关于支持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丰富经营商品种类的建议》(第1559号)收悉。对代表所建议“财政、税务部门放开原产于台湾商品的种类限制,以负面清单形式确定市场准入”的涉税建议,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国家现行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增值税优惠政策

1.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税收政策问题的函》(财关税函〔2013〕3号)就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免税商品经营和免税额度问题做出规定:自2014年起,对于在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粮油食品类、土产畜产类、纺织服装类、工艺品类、轻工业品类和医药品类等六大类商品给予每人每日6000元的免税额度(包括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政策。

2.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平潭和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商品经营范围的通知》(财关税〔2017〕2号)规定,2017年起适当增加了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范围,即在轻工业品类中增加玩具、眼镜、珠宝首饰、日用化妆品、家用医疗器械等商品种类。

二、我省贯彻落实对台小额交易市场相关免税政策情况

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正式封关运行后,为了解决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户对国内增值税问题的顾虑,我局请示税务总局并于2014年10月获答复:自2014年起,对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内商户销售的六大类台湾原产保税商品(总额为每人每日6000元)暂免征收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自政策执行以来(截至2019年),已累计为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内1465户次的企业办理享受对台小额交易市场相关免税政策,累计免税销售额35.76亿元。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解释说明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征管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于中央,省级政府及省税务局无权另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免税商品经营范围是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确定的,代表所建议“财政、税务部门放开原产于台湾商品的种类限制,以负面清单形式确定市场准入”,超出了省级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能。同时,我局将继续优化纳税服务,加大对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相关免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并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代表及纳税人所提出的政策诉求和有关建议,积极促进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林茂椿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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