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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52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0-03-18  生效日期:2020-03-18

阅读量:317 次      来源: 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函〔2020〕34号

福建银保监局:

《关于完善金融服务,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1552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开展“银税互动”,助力民营企业缓解融资难题

针对建议中提出的“要切实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和经营成本高问题”。2015年以来,我局与福建银保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开展“银税互动”,通过共享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守信企业凭借良好的纳税信用可获得低利息无抵押的银行信用贷款,将企业的信用资产转换为金融资产,开创了“以税助贷”的融资新模式。在此基础上,我局进一步开发搭建了银税互动平台,通过与银行机构的线上数据直连,在纳税人授权的情况下,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及相关涉税数据推送给银行,为纳税人提供全流程线上的“银税互动”服务,实现了企业融资过程“网上一站式”办理,让企业足不出户秒速获贷,有效缓解了我省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时间长的难题,为民营企业发展加油添力。截至2019年底,我局已与23家省级银行机构签订了税银合作协议,我省“银税互动”项目累计为3.17万户小微企业发放贷款7.02万笔,贷款金额547.81亿元。

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确保税收政策规范稳定透明

针对建议中提出的“税收优惠服务要规范到位,加强与纳税人和社会互动,定期征询各界意见,进一步增强税收政策规范性、稳定性和透明度。”在税收政策制定方面,我局认真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做好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确保政策规范、稳定、透明,积极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广泛征求意见

起草税务规范性文件时,做到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基层税务机关意见。起草与税务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做到积极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规范文件审核

税务机关制发的所有税务规范性文件,均需通过政策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核。一是审核是否超越法定权限;二是审核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三是审核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四是审核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五是审核是否违法、违规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或者违法、违规增加其义务;六是审核是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或者程序;七是审核是否与本机关制定的其他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衔接。

(三)文件公开透明

税务规范性文件均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在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布。按照规定: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

(四)文件及时清理

当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或者法律、法规进行重大修改,并对税务执法产生普遍影响时,或者上级机关统一部署时,税务部门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并及时宣布失效、废止、修改,并及时发布清理结果,确保文件合法、有效。

三、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提升民营企业信用资产

针对建议中提出的“改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对纳税贡献率增长较快的民企,可以提升其信用等级,增强企业发展动力和信心。”在现行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下,因企业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各省按照税务总局制度的全国统一标准开展评价工作,我局作为省级税务机关无权改变评价体系,但我局一直努力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持续探索各种措施帮助民营企业提升自身信用资产。

(一)认真开展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保障民企及时享有信用资产

我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每年4月份按时开展企业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确保企业能够及时拥有纳税信用级别。企业包括民营企业根据自身纳税信用级别可获得相应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措施,如A级企业可享受绿色通道、主动向社会公布名单等;B级以上企业可享受发票便捷服务、简化出口退税程序等;M级以上企业可享受“银税互动”等一系列激励措施。

(二)积极落实信用评价扩围政策,助力新办民企增加信用资产

我局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扩围政策,将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无严重违法及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评为M级,享受相应的激励措施,给更多新办民企在发展初期增加了“信用资产”。2019年,我省评出M级企业近34万户。

(三)创新纳税信用动态提醒服务,引导民企及时信用修复

为引导和帮助企业提升纳税信用状况,我局在电子税务局开发了纳税信用动态提醒服务系统,打破以往纳税信用静态评价模式,帮助企业主动、尽早地纠正失信行为,最大限度修复好、维护好自身纳税信用,通过让企业“及时知情、尽早修复、提前规避”达到“提升年度评价”进而“享受守信激励”,为全省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增信”。

四、简化税收优惠程序,加快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对于建议中提出的“通过简化优惠政策申请程序,缩短减免税收申请时间,使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地,增加企业现金流。”我局采取了各种措施落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扶持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在我国现行税制下,省级税务机关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我省实际情况积极调研,继续严格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服务纳税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一)精准简政,加快优惠政策落实

一是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不需要经过审批和备案程序,只要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涉及优惠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二是认真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在申报时直接填报免税销售额和减免税代码,即可享受上述政策,无需前置备案、审批等环节。三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自2019年起,现行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额标准下调20%计算缴纳,2019年全省共减免民营企业房产税1443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53875万元。

(二)精准辅导,增强民营企业活力

一是积极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分析,建立政策执行口径收集反馈机制,定期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为完善政策积极建言献策。二是通过线上线下培训、印发政策宣传册等方式,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辅导。2019年,聚焦减税主题,全省各地税务部门举办了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辅导班,如我局举办的“全省减税降费涉税业务巡回培训”得到了社会各界充分肯定,“新闽网”等新闻媒体主动要求进场报道。此外,我局还编印了《民营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及操作指南》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及操作解读》等材料分送各地办税服务厅,并同步发布电子版供纳税人下载学习。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元芳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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