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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72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0-03-17  生效日期:2020-03-17

阅读量:281 次      来源: 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函〔2020〕30号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加大力度鼓励安置退伍军人就业的建议》(第1072号)收悉。对于代表建议“安置退伍军人的企业,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企业,都应该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的涉税事项,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现已出台惠及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退役军人创业就业除可享受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针对退役军人的特定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3号)规定: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

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该政策在国家扣减税额的基础上上浮20%顶格减免(由12000元上浮到14400元)。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该政策在国家扣减税额的基础上上浮50%顶格减免(由6000元上浮到9000元)。

3.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项规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对于安置退役军人的企业,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只要符合条件即可自行申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无需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解释说明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征管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于中央,省级政府及省税务局无权另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省税务部门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好各项惠及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代表及纳税人所提出的政策诉求和有关建议,以更好地推动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工作。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邱大南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7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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