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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2019116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7-16  生效日期:2019-07-16

阅读量:273 次      来源: 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函〔2019〕174号

曾明生委员:

《关于改善我省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建议》(2019116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减税降费工作,把落实减税降费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政治任务和2019年税收重点工作任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积极促进民营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对委员所提“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相关涉税建议,逐项认真研复。

一、积极落实国家最新出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落实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将16%增值税税率下调至13%;将10%增值税税率下调至9%;保持6%一档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二)落实好小微企业增值税普惠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二、积极落实国家最新出台的社保优惠政策

2019年5月1日起,为了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降低社会保险费综合方案》、省政府办公厅《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落实我省社保费降费相关工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降低单位缴费率2%,缴费基数上限按城镇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全口径社平工资300%计算,并通过多样化的形式进行宣传辅导,保障降费政策落地,切实减轻缴费人社保缴费负担。

三、积极落实国家最新出台的非税收入优惠政策

(一)落实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有关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落实好《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有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落实好《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有关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的规定。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解释说明

由于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省级政府及省税务局无权另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委员所反映印花税的税目多、适当降低购销合同等的印花税税率、取消“营业账簿”等印花税方面的涉税建议,我局将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委员有关涉税建议,并将继续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现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与辅导力度,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让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广大纳税人更充分便利地享受到减税降费的实惠。

非常感谢委员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进一步改善我省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积极助力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 静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6311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7月16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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