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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92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8-06-15  生效日期:2018-06-15

阅读量:773 次      来源: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首先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对粘土、砂石实行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的建议》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明确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本次改革仍保留了从量计征这一征收方式,具体到每个税目的计征方式上,有21个税目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直接予以明确,其余税目的计征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该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同时明确了粘土、砂石的税率幅度为每吨或立方米0.1-5元,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经统筹研究,并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我市将砂石(长江河道砂石)税率确定为每立方米2元,将粘土、砂石(其他)税率确定为每立方米3元。

从税收调控的角度看,实行从价计征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利于引导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但从实际征管情况看,粘土、砂石仍然存在难以管控的问题。目前,中央正在统筹推进资源税的立法工作,根据2017年11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拟对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实行从价计征,对其他粘土、砂石的计征方式授权地方自行确定。因此,待《资源税法》正式颁布后,我们将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您提出的建议,统筹考虑资源环境保护和实际征管的需要,报请市政府稳妥确定其他粘土、砂石的计征方式及税率。

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税收工作,为我市税收事业发展进言献策。

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邮政编码:401121

联系电话:6757****

联 系 人:***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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