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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8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4-20  生效日期:2020-04-20

阅读量:487 次      来源: 辽宁省税务局     

辽税函〔2020〕113号

杨立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协调解决土地使用税标准过高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调整权限是由市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是划片确定的,同一片土地不区分企业经济性质和所从事的行业,统一适用同一税额标准。

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局非常重视,积极与锦州市进行沟通,锦州市人民政府认为2014年到2018年辽河油田锦州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增长了6倍的原因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要求,自2015年7月1日起对其他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辽河油田锦州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12元/平方米是锦州市政府上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于2012年开始执行。近期,锦州市政府不打算下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去年,国家出台了一些小微企业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辽河油田所属企业若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辽河油田所属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还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4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办理结果标注]C2类

[是否同意公开]同意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0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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