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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0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4-20  生效日期:2020-04-20

阅读量:484 次      来源: 辽宁省税务局     

辽税函〔2020〕111号

丁银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为全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税〔2018〕107号文件规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因此,省税务局联合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做了专题请示,省政府批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认定为省级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

省税务局已向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发函,请他们提供我省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名单。我局已将收到的国家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发布的企业名单发送给各市税务部门,要求基层税务局逐户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只要在国家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发布的企业名单内的企业,都可以自行申报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去年,国家出台了一些小微企业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按照国家去产能调结构政策关停的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对按照国家去产能调结构政策关停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还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4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办理结果标注]A1类

[是否同意公开]同意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0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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