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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6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10-31  生效日期:2019-10-31

阅读量:420 次      来源: 辽宁省税务局     

辽税函〔2019〕291号

丁银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落实全省“去产能和调结构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去年9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收到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文件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一时间在网站上进行了发布,及时做好政策落实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对各级税务机关落实相关政策提出要求。同时积极与省有关部门沟通,了解我省相关情况和企业名单,并将国家和省认定部门确认发布的企业名单发送给各市税务部门,要求基层税务局逐户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减免税,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只需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今后,省税务局将继续与省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积极跟进我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将此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使每个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能享受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办理结果:C类  同意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3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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