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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9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5-21  生效日期:2019-05-21

阅读量:424 次      来源: 辽宁省税务局     

杨立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央企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等有关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是划片确定的,同一片土地不区分企业经济性质和所从事的行业,统一适用同一税额标准。调整的权限是由市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政府批准。

经调查,目前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执行的是2011年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的税额标准,平均单位税额是每平方米12.4元,高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平均税额,更高于其他省的平均税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文件后,2015-2017年辽河油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有大幅度的增加。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盘锦市税务局于2017年和2018年两次向市政府上报了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报告,详细阐述了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效应存在的问题及下调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具体建议。

收到您的提案后,我局将把您提出的建议传达给盘锦市税务局,近期,盘锦市税务局已向市长提出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的意见,盘锦市政府还没有提出具体的调整方案。

我局在认真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将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做好盘锦市政府提出的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等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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