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5-20  生效日期:2019-05-20
胡野枫委员:
您所提出的《让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辽宁软环境建设的关心,更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提出的关于落实殡葬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宝贵建议。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减税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高度重视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从提高思想认识、制定落实措施、加强事后监管等方面,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以实际行动推动老工业基地的发展。
一、关于“墓穴租赁”应予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提案中提到殡葬服务业中的“墓穴租赁”按照不动产出租征收增值税,未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因此,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条件有二:一是提供了规定的服务;二是收费标准是经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格。
二、沈阳市税务局对应税销售墓穴行为征税
据调研及沈阳市税务局汇报,实际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税销售墓穴行为征收增值税。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两种。对于公益性公墓,土地由政府划拨,集体组织或政府投资兴建,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费用,符合免税条件,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对于经营性公墓,纳税人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出售的墓地进行投资修建(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收费标准自行确定,按照业务实质判定应按“不动产租赁”税目征收增值税,不应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因此,只有从事同时满足财税〔2016〕36号中所列两个条件的殡葬服务纳税人才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目前征税的经营性公墓,如果满足免税条件也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全国各地均按此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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