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务法规
  2. 涉税争议解决
  3. 商城
  4. 工具
  5. 芥末市场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02037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5-13  生效日期:2019-05-13

阅读量:446 次      来源: 辽宁省税务局     

林英委员:

您所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减免民营科技企业费用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全省民营经济的关心,更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提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宝贵建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以及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均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指示,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了全省民营经济大会并印发了《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8〕63号),出台了23条举措,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金融监管局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制定了具体的落实措施,全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一、关于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待遇不一样问题

提案中提到民营企业盈利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取得的分配利润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未能享有同国有企业一样的国民待遇。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其课税对象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盈利后都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归国家所有,其员工就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归投资者所有,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润分配就其投资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国家通过税收实现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因此,不存在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待遇不一样的问题。

二、关于民营税费负担较重的问题

提案中提到民营企业税费负担较重,特别是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附加费较高,并建议适当减免,以减轻企业负担。

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的减税降费政策举措,应该说规模空前、力度空前,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

在增值税方面,国家陆续出台了降低增值税税率(2018年将原17%和11%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2019年又分别调整为13%和9%)、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加计抵减、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不动产进项税一次性抵扣、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等优惠政策,持续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减税力度不断加大,如2018年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由2.5%提高至8%、对新购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标准由1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等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国家又出台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提高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幅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进一步放宽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在其他地方税费方面,2019年1月31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最高幅度减征“六税两费”,即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全省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受益。同时,继续执行对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在社保费方面,省政府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其中单位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各为0.5%)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政策执行期延至2020年8月31日。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积极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一是结合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实际,省税务局制定了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35条落实措施,切实保障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政策落实。二是加大减税降费落实力度,将实施减税降费工作作为全省税务系统的“一号落实工程”,通过狠抓落实机制、强化宣传辅导、加强政策解读、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加强统计核算、深化效应分析、抓好督促考评等措施,“实打实,硬碰硬”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精准落地。三是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出台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服务纳税人、缴费人30项措施和20项承诺,简化注销流程,推广容缺受理服务,推进“首问首办”责任制,连续6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189项税务服务“最多跑一次”清单,更新《辽宁省纳税人办税指南》至800项,实现“网上办税、社保费征收”等764项事项网上办理,网办涉税业务覆盖率达90%以上,尽量让纳税人多走网路、少跑马路。四是开展调研走访,召开“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税企座谈会”,广泛听取民营企业的诉求,深入查找税收管理服务中的短板,切实解决民营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等有关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是划片确定的,同一片土地不区分企业经济性质和所从事的行业,统一适用同一税额标准。调整的权限是由市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政府批准。省税务局在认真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将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做好市政府提出的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等相关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印花税征税税目及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在国家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没有制定印花税优惠政策的权限,但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省税务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全省税务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

三、关于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提案中提到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较高,利息支出较大。

为解决全省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等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协调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一是加强政策引导,省金融监管局出台了《全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办法》《关于金融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行动方案》、省科技厅出台了《科技助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辽宁省民营科技企业梯度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提高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和保险支持力度,省金融监管局积极向各银行推介民营企业项目需求,组织投融资路演对接24次,累计为省内119户民营科技和新兴企业搭建融资平台;省科技厅组织辽商总会发起设立总规模10亿元的辽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为216家出口型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价值2.23亿美元免费保单,促进民营科技企业深度参与国际合作、融入共建“一带一路”。三是帮助民营企业有效防范化解金融债务风险,省金融监管局鼓励银行机构对市场前景好,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积极帮助企业研究解决债务问题支持企业渡过难关,2018年,帮助昌图县银河物流园、丹东满族医药产业基地项目、惠发天和、辽宁华兴集团、西丰县大学生创业代表等企业和创业人员协调融资问题。四是深化与金融部门合作,省金融监管局加强与金融总部的战略合作,推动重点金融机构加大对辽宁企业的资金投放量,推动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协调省内工、农、中、建、交等主要银行机构加大对我省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省科技厅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与9家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推动各银行创新科技金融产品、设立科技支行、开展科技信贷;省税务局加大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力度,与50家金融企业共同打造“普惠金融企税银综合智能服务平台”,将“银税互动”由线下搬到线上,逐步扩大税务、银行信用信息共享范围,拓展“银税互动”受惠面,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慢等问题,截止到2018年,已向符合条件的诚信纳税人提供信用贷款总金额累计1859.1亿元。五是省政府建立双月座谈会机制,促进银政、银企信息交流,听取银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引导银行机构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

四、关于建议对民营科技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免征企业养老保险问题

目前,我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企业上月工资总额。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因此,将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纳入工资总额、计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但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省人社厅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同时,结合我省养老保险运行情况,适时完善我省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办理结果:A类  同意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9年5月13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最新法规推荐:

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

2、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更新财会监督人才子库的通知

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5、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诉讼中相关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