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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1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5-07  生效日期:2019-05-07

阅读量:377 次      来源: 辽宁省税务局     

朱丽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民工代开发票提高起征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中提出“1.增值税部分,设立起征点,不能全额收取。2.个人所得税部分,提升起征点额度”。

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现行增值税政策是对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予以免税的照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是按期纳税,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进行纳税的,月销售额在10万元(季度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二是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在5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自然人(含农民工)如果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在500元以下是免征增值税的。

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将大量的小规模纳税人排除在征税之外,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的发展。

鉴于国家在调高增值税免税标准时,只考虑了按期纳税的纳税人,而没有相应调高按次纳税自然人的起征点,造成部分自然人的不理解。针对此问题,我们将积极和国家税务总局沟通,争取在国家层面解决此问题。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您提到的代表举的例子是居民个人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环节的计算方法问题,其全年实际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用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如果在预交环节多缴纳了税款,多缴纳的部分可以通过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予以退回。

我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我省纳税人应享尽享,充分享受到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改革红利,造福我省居民,促进小规模纳税人发展。(办理结果: c类 同意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9年5月7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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