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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7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7-01  生效日期:2019-07-01

阅读量:745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尊敬的宁凤莲代表:

您在吉林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免征相关地方税种防洪基金的建议》(第1077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关注,我局对转来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具体答复意见如下:

一、省级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力十分有限

按现行财税管理体制,我国税收立法及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国家,省级及省以下政府及税务部门未经授权,无权制定税收减免政策。在当前依法行政大环境下,税收法定原则日益被强化,因此,提案中关于免征相关地方税种、防洪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的建议,我们目前只能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立足于用好用足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税收服务,支持我省企业发展。

二、当前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市级政府及市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措施。在此,也向提案人简要介绍一下现行主要优惠政策及税务部门便民办税服务举措:

(一)优惠政策方面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文件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吉财税〔2019〕59号)文件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新办服务业企业,3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税。

(二)便民办税服务举措

企业的发展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十分重要,全省税务系统将继续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决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积极清理、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审批核准和备案备查流程,并切实强化了事中事后管理。严格执行《征管规范》和《纳税服务规范》,以及强化后续管理的文件规定。二是扎实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严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落实“五证合一”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对全市正常生产经营单位纳税人实施“五证合一”,对正常生产经营个体商户实施“两证整合”,提高了登记效率,减轻了纳税人负担,激发了社会创业创新活力。三是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积极落实全面优化税收软环境建设10条禁令,集中开展“问需求、优服务”纳税人座谈会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推行189个办税事项业务全省通办和52个办税事项网上办理,纳税人办税更加便利。四是持续强化税收政策执行反馈制度。深入基层征询政策执行过程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分析政策执行效应,并以政策调研和政策执行反馈报告形式及时上报省局及市政府,为上级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五是实施“三贴近”服务纳税人。即“贴近身边纳税人”“贴近重点纳税人”“贴近个体工商户”,力求将优惠政策送到每一位纳税人手中,确保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下一步,我局将在认真落实促进企业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加强政策执行情况分析反馈工作,积极向政府及上级机关反映企业发展中的困难问题,也欢迎人大代表继续提出合理建议,共同为企业健康发展助力。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19年5月30日 

(联系人:郭禹辰 0431-80500027)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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