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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9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9-12  生效日期:2019-06-11

阅读量:454 次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函〔2019〕242号

邵文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壮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因此,您提出的将入园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及以下留成部分返还园区建议,权限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自治区税务局将与相关部门共同积极推动。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签 发 人:刘丰俊

联 系 人:卜卫东

联系电话:0471—3309005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6月1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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