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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8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9-12  生效日期:2019-06-11

阅读量:415 次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函〔2019〕241号

刘洪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环保税的调节作用建立专项基金鼓励墙体材料企业消纳工业固废促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即税务机关负责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其使用由财政部门统筹管理。您所提建议将由财政部门研究、办理。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签 发 人:刘丰俊

联 系 人:卜卫东

联系电话:0471-3309005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6月1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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