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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9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9-09  生效日期:2019-06-11

阅读量:390 次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函〔2019〕236号

卢敏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全区乳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年,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自治区党委政府陆续制定出台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并进行具体安排部署,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产生重要作用。 

一、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扩大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等。自治区同期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由过去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今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将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对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调整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三、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自治区党委、政府于2018年底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部分企业的印花税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70%,货物流通企业下调至50%。 

随着各项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的实施,减税降费数额将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减税降费红利将进一步得到更大力度释放,将进一步减轻乳制品企业负担、增强行业发展后劲、激发乳品市场活力。对于您提出的对引领创新的乳企给予更多税收减免建议,需要国家层面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将与财政部门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提出建议,争取相关扶持政策。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签 发 人:刘丰俊 

联 系 人:卜卫东 

联系电话:0471-3309005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6月1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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