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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75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9-17  生效日期:2019-09-17

阅读量:387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函〔2019〕361号

工会界、共青团和青联界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迅速启动暂缓内蒙古地区民营企业职工社保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中反映的“民营企业暂按原渠道仍由社会保险机构征收”这一事项,与我区社保费自2001年起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实际不符。为了准确办理该提案,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分别与工会界李文平代表、共青团界赵轩代表进行了电话联系,最终确认核实该提案原意为: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建议我区民营企业职工社保费继续保持目前征收方式,即社保核定、税务征收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根据国务院精神,自治区政府已经部署由人社部门牵头,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组织落实。我局将建议在落实国务院降低社保费率综合方案中明确“我区企业职工各项社保费继续按社保核定税务征收体制执行”,同时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降低社保费率政策措施。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签 发 人:刘丰俊

联 系 人:卜卫东

联系电话:0471—3309005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8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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