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9-06  生效日期:2019-06-11
内税函〔2019〕232号
布仁其木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地方国有企业参与油气资源开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您提出的“将油气资源税税率提高到10%”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原油、天然气幅度税率为销售额的5%—10%。按照条例规定的幅度税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0月9日下发《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规定:“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目前原油、天然气为全国统一税率,自治区无制定权限。
下一步,我局将向自治区政府(财政部门)建议,向财政部及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和沟通,争取国家给予我区政策支持。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签 发 人:刘丰俊
联 系 人:卜卫东
联系电话:0471-3309005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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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