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9-06  生效日期:2019-06-11
内税函〔2019〕233号
郭立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相关规定,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试点)》的权限在自治区政府,具体实施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自治区税务局配合。对于您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推动自治区政府按照自治区实际适时修订。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签 发 人:刘丰俊
联 系 人:卜卫东
联系电话:0471-3309005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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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