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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54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9-17  生效日期:2019-09-17

阅读量:507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函〔2019〕353号

陈月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有效推动内蒙古农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民营企业活力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文件规定,考虑我区经济发展实际,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下,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关于明确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内财税〔2019〕113号)。文件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我区所有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都按国家规定的最大减征幅度享受了税收优惠。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小农牧户也已按照最大幅度享受到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与此同时,自治区党委、政府于2018年底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部分企业的印花税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70%,货物流通企业下调至50%。符合条件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小农牧户也将一并享受到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系统将认真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让纳税人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签 发 人:刘丰俊

联 系 人:卜卫东

联系电话:0471—3309005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8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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